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規章制度
關于加強對所屬實體管理的暫行辦法
協會為加強對所屬經濟實體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務于企業,服務于行業,明晰責任、權利和義務關系,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實體系指協會興辦的企業、雜志社、醫療機構等獨立法人機構。
二、協會實體負責人由協會聘任,聘期為三年。實體負責人對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負責人每年要向協會常務理事會報告一次經營狀況,并接受協會的考核。
三、協會實體實行市場化運作,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協會實體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在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五、協會實體負責人應根據協會相關規定自主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辭退(解聘)與管理,聘用時要簽訂勞動合同。實體自行負擔員工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并存檔備案。在用工過程中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并主動接受協會的管理。
六、協會實體銷售產品、收取服務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七、實體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定,遵守協會財務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協會實體所得收入,應如實繳納稅金,不得偷稅、漏稅或隱瞞收入。
九、協會實體必須嚴格按協會規定加強合同的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和增長。
十、協會實體嚴禁私分亂發所得收入,杜絕損害實體利益行為發生。
十一、實體嚴禁公名私利,公活私承的行為發生。嚴禁超范圍經營。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因主觀原因有損協會聲譽,給協會造成損失和事故等,協會會長辦公會(事后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或常務理事會可視情節輕重作出解除實體負責人聘任的決定,以避免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賠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本辦法是對實體管理的框架性文件,有關雜志、醫院的監督管理在本制度基礎上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十三、本辦法由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辦公室(秘書處)負責解釋。
會議制度
協會為了更好地實行科學和民主決策,減少決策失誤與風險,提高管理水平、決策效率與質量,制訂本制度。
一、本會采用“三重一大”集體決策,部門實施的會議制度。
二、本會會議制度分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日常辦公例會等。
三、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屆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能。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六、會長辦公會是協會日常辦公決策會議,研究協會重要工作事項,實行“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原則。本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每季度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會議參加人員:相關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需要相關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專家顧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列席會議。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形成會議決議。
七、日常辦公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秘書長或副會長主持,相關副會長、副秘書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落實會長辦公會的決策與決定事項。
八、協會辦公會議決策要保證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可行性,并本著對協會高度負責的精神,研究、決定、執行各項決定。
印章管理使用辦法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協會及分支機構的印章均由協會辦公室保管,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地方刻制。
(二)印章由協會辦公室專人負責保管,保管者沒有印章使用權。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按規定嚴格使用協會、分支機構印章登記簿,記載公章使用情況。
(二)協會公文文稿由會長簽發。特殊情況會長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書長代為簽發,印章保管者才能在打印發出的正式公文文書上蓋章。除以上規定外,任何人沒有批準使用協會印章的權利。
(三)協會印章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文、發函的公文文書以及在協會職責范圍內的事務。
(四)分支機構印章使用,需經協會會長或分管副會長審批后使用。
(五)未經領導簽發擅自使用印章或丟失印章,視情況應負相應的責任或法律責任。
(六)協會內設各部門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但各部門必須將保管使用印章與審批印章分開管理,誰批準使用印章,誰承擔相應的責任或法律責任,重大問題必須報請協會會長批準后才能使用。
(七)介紹信的印章使用除登記外,還必須將介紹信的存根存留。
三、協會印章管理使用辦法解釋權在協會辦公室(秘書處)。
新聞媒體宣傳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協會新聞媒體宣傳工作,維護協會媒體宣傳工作的政治性和紀律性,根據國家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工作的規定,結合協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聞媒體宣傳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一切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自覺維護協會良好形象。
第三條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新媒體宣傳工作統一由協會網絡宣傳部負責。原則上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不含期刊雜志社)不再設立獨立網站和微信公眾平臺。原有的網站和微信公眾平臺要加強監管。對于違規的網站(違反中宣部宣傳要求、違規刊登廣告、虛假宣傳等),一經發現,取消備案號;微信公眾號在年審時,須提供全年發布的簡要概述并報協會網絡宣傳部審核備案,對全年無發布信息的公眾號,協會不再提供年審資料。
第四條 內部刊物管理
(一)內部刊物是指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署和省、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批準公開發行的、自主編輯印發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紙質、電子)。
(二)內部刊物嚴格遵守新聞宣傳與新聞出版的有關法規法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內容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宣傳方針。
(三)各主辦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刊物的具體管理工作。未經協會審批,禁止擅自刊發任何宣傳資料。
第五條 圖書、雜志
(一)圖書、雜志是宣傳黨和國家衛生健康工作方針政策的重要載體,必須保障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出版導向,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出版紀律。
(二)凡是以協會和分支機構名譽公開出版發行的圖書、資料必須上報協會審核。
(三)雜志刊登的內容,必須嚴格審稿。如有重大選題或期刊變更事項等、需提前按有關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新媒體管理
(一)新媒體(網站、微信、微博等)所登載轉發的信息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內容的政治、政策把關,加強對信息整體基調、格調、品味的把關,確保發布的信息在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上不出問題。
(二)凡個人轉載其他媒體新聞或發布的信息,遵循“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網站電子郵箱不得傳輸任何帶有密級的文件和有保密內容的資料。
(四)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上報協會宣傳內容負總責(指定專人對接),由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再提交協會網絡宣傳部。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協會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期刊雜志社。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解釋權由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網絡宣傳部負責。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
2020年5月15日